


〔B〕
惠教案〔2017〕第22号
对惠州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20170067号的答复
尊敬的卢清著,李伟雄,巫雯宇,陈启韧,李文容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行从教津贴,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惠州教育尤其是民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该建议问题分析得比较透彻,建议比较诚恳,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为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健康成长,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发展,2015年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15〕6号)。
二是已经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列为市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已起草了《市直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意见(讨论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1月15日省召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精神视频会议。经询省教育厅规划处,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期重新修订(对比之前的实施细则,将有较大修改)。待省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局将对照新的实施细则,对市直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意见(讨论稿)进行修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求各县、区(已经出台政策的仲恺高新区和大亚湾区除外)也要研究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保障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的长期从教津贴。各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要求,根据部门职责给予支持。
三是加强管理和考核。引导和监督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及退出约束机制,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将学校教师工资福利水平列入年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对办学规范、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五是继续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在免费体检、教师培训、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是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管理。要求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关系统一由所属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其人事档案统一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七是积极选派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及其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目前市直学校共向市直民办学校派出30名支教教师。
再次感谢你们对惠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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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兴锐,0752-2260716。